科研基地

科研基地章程

  • 中国纺织工程学会科研基地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源互补与跨界合作,充分发挥大联合、大协作的集成优势,提升纺织科技协同创新能力,中国纺织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在不同细分领域设立中国纺织工程学会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着“公平、合作、分享、共赢”的原则,学会作为纽带,联合各科研基地,通过优势互补和协同创新形成一种长效、稳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合体。

    第三条  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面向世界纺织科技前沿、面向国家或行业重大需求,与学会在科研攻关、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决策咨询、成果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联合协作,为地方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创新等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条  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设在学会学术处,负责日常管理、评估与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五条  申请科研基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机构(团体)成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学风和科学道德,在思想政治、党风廉政、道德品行方面不存在违纪违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二)所依托单位为全国纺织及其相关领域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型科技企业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学会会员单位;作为申请机构的责任单位,能为其提供科研条件和经费支持。

    (三)申请机构(团体)须在纺织某细分学科领域有科研引领力,有自己的特色科研方向和成果。亦包括各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但申请名称不能与原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重复)。

    (四)拥有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物质条件、较高的学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以及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五)负责人须为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学科带头人,承担本科研基地及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人与团队主要成员须为学会会员。

    第六条  学会每年通过发文形式在全行业受理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机构(团体)按要求提交“中国纺织工程学会科研基地申报书”及相关支撑资料即可参与申请。

    第七条  学会收到申请机构(团体)的申报书后,对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团体)进行评估。

    第八条 通过评估的科研机构(团体)在学会网站( )公示。无异议的提请学会办公会议批准,正式下发授予“中国纺织工程学会XX科研基地(XX年—XX年)”决定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权  益

    第九条  被批准为学会科研基地的机构(团体),学会将颁发“中国纺织工程学会XX科研基地(XX年—XX年)”证书和牌匾,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学会发挥资源和渠道优势,优先推荐科研基地申报相关科技奖项与项目;优先提供科研成果推广宣传、成果鉴定、团标制定等服务;优先提供承办学术活动、跨领域科研合作机会。

    第十一条  学会与科研基地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或科技咨询与服务,学会享有利益获得权,利益分配原则协商确定。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科研基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坚守学术道德,维护学会科研基地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科研基地要多渠道筹措科研经费,积极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本领域的科研活动,提升科技创新、技术转移和引领-服务-支撑产业的能力。

    第十四条  科研基地对外开展的各项活动须提前向学会提出申请。未经学会允许和备案擅自以授牌名称开展活动所带来的各种后果由该科研基地依托单位和负责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科研基地自授牌后,每个年度要按照学会要求提交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科研及活动计划。

    第十六条  科研基地三年内至少要围绕其特色研究领域组织一次学术交流活动,如中国纺织学术年会分会场、纺织科技新见解学术沙龙等,但不限于此,实现科技资源和成果共享,服务行业发展。

    第十七条  科研基地在有效期内如不能执行本章程各项规定,学会有权撤销其科研基地资格,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评估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会对科研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科研基地有效期为三年。有意向继续保留学会科研基地资格的机构(团体),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学会将对其组织考核,通过者重新颁发证书、授牌。

    第十九条  未通过考核或不参加考核的科研基地,学会撤销其科研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科研基地证书和牌匾由学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由中国纺织工程学会学术处负责解释。